孝南区卫生健康局、孝南区网信办、孝南区公安分局、孝南区市场监管局、孝南区医保局、区直属医疗机构、孝感博爱医院、孝感现代俪人医院、孝感东方妇科医院、孝感龙康医院、孝感长庚医院、孝感孝宁精神康复医院、孝感华益医院、湖北孝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孝感市段少江痔瘘医院、孝感中尚口腔医院、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为深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按照湖北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监管领办函〔2022)1号)和孝感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孝南区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股 余旭方 方萌
联系电话:0712-2325655
电子邮箱:84509543@qq.com
孝感市孝南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孝感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全区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有序推进打击和治理医疗诈骗、虚假广告、欺诈骗保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治理医疗乱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发布违法虚假广告信息、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治理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打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查处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
(主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协办部门:区公安分局)
2、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医务从业人员超出执业范围实施诊疗活动;无证人员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主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公安分局)
3、查处违规借用公立医院名称诱骗患者等行为;违规借用公立医院名称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以“义诊”、“网络名医”名义实施医疗诈骗,违法泄露患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虚假检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协办部门:区网信办)
(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1、查处虚假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构医疗服务、使用假票据等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特别是基因检测结果造假、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报销医保肿瘤靶向药、虚记透析血液透析次数、串换诊疗项目(例如核酸检测服务多人混检串换成单人单检收费)、串换医用耗材(例如骨科低值耗材编码串换成高值耗材编码等)、过度检查、过度诊疗、诱导消费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
2、查处利用死亡、五保参保人员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3、查处利用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病及门诊统筹等途径违规报销医疗费用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4、查处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牟利。(主办部门:区市场
监管局、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公安分局)
5、查处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公安分局)
(三)打击发布违法、虚假广告信息的行为
包括宣传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信息。
1、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主办部门: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网信办、区公安分局)
2、查处以“医疗养生”、“电视购物“等节(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信息,使用患者名义或形像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作证明,宣传诊疗效果或对诊疗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说明治愈率、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假扮医生、专家,特别是所谓“神医”、“神药”进行误导宣传等违法内容的广告信息。(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网信办、区公安分局)
3、加强对医疗机构搞“美容贷”等行为的监管。(主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协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4、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净化社会网络环境。(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网信办、区公安分局)
5、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信息的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网信办、区公安分局)
(四)打击各类价格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查处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
2、查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
3、查处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
4、查处违规线下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行为。(主办部门:区医保局,协办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5、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口腔医疗服务等行为的监管,结合举报投诉,严厉打击义齿、种植牙等医用耗材超规定差价率销售、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主办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
(五)成果宣传
对专项治理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及时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参与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医疗机构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月一10
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湖北省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对照医疗机构医疗乱象专项自查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自查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部署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任务,持续加强督办指导。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医院(含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50%以上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的集中整治任务,总抽查率不低于10%。集中整治阶段,每月15日通过办公OA系统将自查进展情况、附件《孝南区医疗机构医疗乱象专项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股。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2年11月一12月)
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和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抽查医疗机构率不低于1%。
(四)总结阶段(2023年1月一2月)
2023年1月5日前,本次专项整治的各医疗机构部门工作总结报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股,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有机结合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压实主体责任,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内容做为本年度日常、季度、年度依法执业自查必查项目,不断加强巡查、自查力度,对查找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隐蔽,及时整改,切实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二)建立协作机制
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已纳入湖北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各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牵头科室、具体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日常信息沟通、问题线索通报、移送和案件查办情况的反馈、专项治理数据填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乱象专项整治问题线索共享和反馈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健全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动态巡查等方式,建立完善工作台账,严肃查处各类医疗乱象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孝南区医疗机构医疗乱象专项自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22年 月 日
自查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本月发现 问题数 | 本月自查整改情况 | 累计发现问 题数 | 累计整改到 位数 | |||||
整改到 位数 | 未整改 到位数 | ||||||||
非医师行医 |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 |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
违规开展免疫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等) | |||||||||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
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
处置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 |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正腑定价 | |||||||||
不正当价格行为(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行为等) |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 | |||||||||
其它情况 |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相关解读: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