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2023年,孝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1个,名称:孝南区卫生健康局。孝南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委托孝南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2021年区编办批准孝南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岗位编制51人。目前孝南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共计40名,其中公务员类行政执法人员6名,其他类行政执法人员34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 12 | 0 | 4 | 3 | 1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1 | 21 | 11.6416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 1462 | 1462 | 1462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
0 |
0
|
607 |
0 |
0 |
6503 |
1525.155 |
2725 |
0 |
0 |
0 |
9835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行为公示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公示宗数 | 行政许可公示宗数 | 行政强制公示宗数 | 行政征收公示宗数 | 行政检查公示宗数 | 行政裁决公示宗数 | 行政给付公示宗数 | 行政确认公示宗数 |
行政奖励公示宗数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公示宗数 | 合计公示宗数 |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 18 | 1462 | 0 | 0 | 607 | 0 | 745 | 2725 | 0 | 0 |
说明:1.行政执法行为公示情况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示完毕的数量。2.“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公示宗数”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外的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一、2023年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
1.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21件。其中简易程序13件,一般程序8件。警告:12家,罚款:4家,没收违法所得3家,没收非法财物1家,其他行政处罚1家,合计:21家罚没金额11.6416万元,人均办件(办案)量0.8件;
2.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3年度实施行政许可、个体诊所备案等共计1462件;
3.行政确认:2023年孝南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725人/件。其中首次签发办证2315人/件;行政给付6503人/件。
4.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2023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行政检查607宗;行政给付6503宗,行政给付金额1525.155万元;行政确认2725宗;2023年合计9835宗。
6.2023年行政执法行为公示情况:行政处罚公示18宗;行政许可公示1462宗;行政检查公示607宗;行政给付公示745宗;行政确认公示2725宗;2023年合计公示5557宗。
6.2023年度投诉、举报案件情况:2023年度受理投诉、举报案件39件,处理回复39起,均按流程开展现场调查和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法规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2-10/10/content_1375.htm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法规原文链接: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159.htm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规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29/content_5047292.htm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号由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4号第二次修订: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法规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89311.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原文链接: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8259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规原文链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JjM2UwMzFiMjM
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法规原文链接: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51621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规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39374.htm
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法规原文链接: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8919
10、《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规原文链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DdjNTAxNzdiOGVkMjliZjM5NT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原文链接: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7464
1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法规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2-10/10/content_1375.htm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正)》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法规原文链接: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60.htm
1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法规原文链接: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117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规原文链接: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66127
(二)行政给付依据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依据 | |
发放项目 | 政策依据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关于调整农村及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孝南计生领字{2013}6号 |
中、省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洛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 116号) |
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鄂人口委〔2008]5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 39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 〕60号 |
注:已在政务公开网上公布2023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745人。 |
(三)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四)行政确认依据
出生医证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出生医证明管理办法》。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39件,处理回复39起,均按流程开展现场调查和监督检查。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