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保勋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疗广告乱象综合治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医疗市场及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关注。随着医疗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医疗服务内容一直在快速更新,医疗机构尤其是民办医院,实践中具有积极介绍自身医疗服务的需求,广告宣传是医疗机构不可避免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一。但同时广告行为的推介、营销属性,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也催生了医疗广告在方式、内容等各方面的多样性,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医疗广告宣传。孝南区卫生健康局将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对我区医疗广告乱象进行整治。
一、加强宣传
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如何识别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就医,督促医疗机构诚信执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规范医疗广告发布
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2007年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规定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我市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由孝感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孝南区无审查权限。
第十八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管
把加强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孝南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卫健执法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在管辖权限内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最后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与关心,我们将不断努力,为孝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建设健康孝南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期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孝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