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文件要求,结合孝南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标国家和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我区实际,制定《孝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2.建立区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孝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卫健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残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网格员、老党员、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关于建立孝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7.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作为重大民生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8.优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或未达标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在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考虑增加部门的容积率,免于征收增容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直接减免增加部分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落实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业改造和重建绿色通道,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9.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0.加快补齐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常态化督查,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乡镇(区)、社区统筹,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供给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到2025年,将区社会福利中心建成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现自愿条件下失能特困老年人100%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健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2.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区、乡、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乡镇(区)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举办、出资或投入资源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以普惠为导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国资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五)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
13.强化家庭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提升居家社区养老品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4.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十四五”期间,全区适老化改造1200户以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残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5.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加大财政投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6.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属性、综合监管,以解决我区失能、失智、独居、高龄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为重点,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支持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开办幸福食堂(助餐点),增加助餐配餐功能,鼓励和引导社会餐饮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17.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养老服务智慧平台,积极发展示范养老社区,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依托线下服务网点,精准对接老年人的需求和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向智能型、订单式、个性化养老服务转型升级。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对标对表抓好落实。
(二)强化督导评估。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孝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孝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 | 区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 | 区人社局 |
3 | 高龄津贴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 区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
4 | 提供社区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 区民政局 |
5 | 养老顾问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 区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 区卫健局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动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 区教育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 区交通和 |
9 |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全区A级旅游景区对全国60岁以上(含60岁)游客实行免门票优惠,凭身份证入园。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 区发改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 牵头责任部门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 区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照护 | 区卫健局 |
12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公证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 区司法局 |
13 | 法律援助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 区人民法院 |
14 | 优抚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15 | 分散特困供养 |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 区民政局 |
16 | 集中特困供养 | 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民政办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 区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 牵头责任部门 |
17 | 低保重点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按照《关于建立孝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 区民政局 |
18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 物质 | 区民政局 |
19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老年人 | 物质 | 区民政局 |
2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 | 区民政局 |
2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 | 区民政局 |
2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 | 区民政局 |
23 | 老年助餐 | 为失智、失能、独居、高龄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解决“吃饭难”问题。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区民政局 |
2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 | 区人社局 |
25 |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服务 |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 | 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75周岁(含)以上失能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区民政局 |
26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 照护 | 区民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7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 | 区民政局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 | 区民政局 |
29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 | 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区民政局 |
备注:1-11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2-29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