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有效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基础养老金,从2023年1月起,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现行政策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三个方面予以调整。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年限
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时起,距年满60周岁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并可一次性补缴满 15 年;对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缴费标准与补贴政策
(一)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我省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参保人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同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保持社保帮扶政策的延续性。
(二)提高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分为6个档次:一档(缴费300元、400元)补贴45元 ,二档(缴费500元、600元、700元)补贴81元 ,三档(缴费800元、900元)补贴138元,四档(缴费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补贴180元,五档(缴费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补贴285元,六档(缴费2000元以上)补贴402元,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作用。各档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缴当年”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或“一次性补缴”没有政府缴费补贴,且“一次性补缴”只能选择同一个档次缴费。
(三)提高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
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含15年 ) 的部分 ,每满1年 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 (含25年) 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一)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从2022年7月1日起,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人·月,各县、市、县在此基础上再自行提高。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参保缴费的年限长短计算,长缴多得。如:
缴费年限15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5元
缴费年限2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5×2=25元
缴费年限3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0×2+5×3=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利息等累计余额除以139计算,多缴多得。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二)丧葬补助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报告,提供死亡证明相关证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对死亡不报违规领取养老金的,属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将依法追回在并追究领取人法律责任。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终止退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可以互相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在办理退休时可以互相转移,参保人员在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计算缴费年限。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移。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为最大限度方便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现已取消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方式,当前主要认证方式有:一是自助认证,不论参保险种,所有退休人员均可采用“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老来”APP 、支付宝程序等进行自助认证。二是现场认证,确实不能完成自助认证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现场认证。三是上门认证,行动不便、高龄、重残退休人员可就近向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门认证。资格认证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