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拨付及运行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孝南区政策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和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性项目资金指中、省、市以及区财政项目资金,包含上级下拨和向上申报的财政项目资金。
第二条 凡涉及财政项目资金,必须遵循立项、申报、报批、备案,大型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凡缺少其中一项,该项目不予实施。
第三条 所有项目申报、实施,必须坚持执行集中决策、民主集中、上会通过。申
为规范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拨付及运行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孝南区政策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和区为规范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拨付及运行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孝南区政策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和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性项目资金指中、省、市以及区财政项目资金,包含上级下拨和向上申报的财政项目资金。
第二条 凡涉及财政项目资金,必须遵循立项、申报、报批、备案,大型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凡缺少其中一项,该项目不予实施。
第三条 所有项目申报、实施,必须坚持执行集中决策、民主集中、上会通过。申报由分管股站室负责资料准备,由分管领导审核,在党组会上报告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项目批准后,分管股室拟定实施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做好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衔接,听取相关领导及主要领导的意见,并提交党组会审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必须成立领导专班,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股站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参与,相关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策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所有项目资金全部通过财政国库收支和清算。各单位在政策性项目资金的管理上不得自行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除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批文规定,方可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 局系统管理和实施的政策性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实施,执行专户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做到收支两条线,收支有凭据,收支有经办、证明、审批人签字,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合规使用,提高政策性项目资金效率。
第六条 上级拨付政策性项目资金,必须由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先填报《孝南区中省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经相关股室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再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区分管副区长签字通过,由区常务副区长审签批。凡涉及政策性项目资金,要经局党组集体实行“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形成通过的统一意见会议纪要,方可按项目程序执行。
第七条 对政策性项目资金,在使用上实行全程监管,做到实施前有计划,实施中有监管,实施后有核查。严格按照项目资金计划批复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标准、金额。
第八条 政策性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局统筹和指导原则为前提,接受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全程检查和监管,并严格按照检查和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九条 对违反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系统(含各二级单位)执行。有效期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有变化以区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