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相关部门:
《孝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0日
孝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2〕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孝南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确认。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按省、市政府下达计划执行。在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区级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区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区级储备粮储备数量,并报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拟定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储备粮收储计划应当包括收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新增的区级储备粮,应当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组织验收和确认。区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营业部协商一致,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我区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
第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区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及时启动、以减少损失;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八)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区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内容。信息卡应当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区级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区级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成品粮储备轮换周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年度轮换管理工作方案,分期分批下达,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在保证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创新管理实行灵活轮换管理机制,采取品种优化和一年一轮等措施,保证库存数量真实、品质稳定、费用节省。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组织验收和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需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区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三十条 设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区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
资金来源: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低于核定成本的差额;区级储备粮轮换净收益;区级储备粮补贴专户的存款利息及资金结余;与区级储备粮有关的其他收入。
使用范围:用于弥补区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用于支付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高于核定成本的收购价差部分;用于归还区级储备粮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临时申请用作区级储备粮收购周转资金;与区级储备粮管理有关的其它支出。
资金管理: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由承储企业开立在市农发行营业部专户上。轮换风险金动用管理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核定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市农发行营业部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营业部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区级储备粮贷款。
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发行营业部先发放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区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区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区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营业部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区级储备粮贷款。
第三十二条 轮出的区级储备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我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区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我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省、市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来源:从省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程序: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按季拨付;区级储备粮轮换的价亏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三家核实后,用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决;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动用价差亏损补贴在轮换和动用完成清算后据实及时拨付。储备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营业部开立的专户。
第四十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四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价格、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置。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分别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政策落实及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区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管理工作方案和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区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
第四十九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孝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孝南政规〔2017〕6号)同时废止。